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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認定標準和處理程序規(guī)定
發(fā)布時間:2010-12-21     訪問量:13429
信息來源:市建筑工務署
信息提供日期:2010-11-03

深圳市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認定標準和處理程序規(guī)定

 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和《深圳經濟特區(qū)政府采購條例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政府采購投訴是指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、采購過程和中標、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,經質疑程序,未能有效解決,依法向財政部門反映,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。按照落實《關于加強黨政正職監(jiān)督的暫行規(guī)定》要求,現將政府采購投訴的認定標準和處理程序明確如下:

  一、政府采購投訴的認定標準

 ?。ㄒ唬┕淌钦少復对V的主體,以下簡稱為投訴人。供應商是指參與政府采購活動,向采購人提供貨物、工程或服務的法人、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。

 ?。ǘ┯行У恼少復对V應符合以下條件:

  1.政府采購投訴由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提出;

  2.政府采購投訴對象僅包括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;

  3.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和投訴事由;

  4.投訴事項經過質疑程序;

  5.在投訴有效期內提出。

 ?。ㄈ┮韵虑樾尾粚儆诠掏对V,不按政府采購投訴程序和相關時限的要求處理:

  1.屬于人大、政協(xié)、紀檢、市政府監(jiān)察、信訪等部門關于政府采購項目的轉辦件;

  2.采購人、集中采購機構、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文件、采購過程和中標、成交結果的情況反映;

  3.非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或其他無關人員、群眾來信對采購文件、采購過程和中標、成交結果的情況反映或者舉報;

  4.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對其他供應商的情況反映或者舉報;

  5.不屬于供應商投訴的其他情形。

  以上情形,財政部門應及時受理,并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處理,視情況給予回復或解答。發(fā)現有違法行為,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,并函告有關部門。相關處理可以參照供應商投訴的處理程序進行,但處理期限不受供應商投訴處理期限約束。

  二、政府采購投訴的處理程序

 ?。ㄒ唬┕陶J為采購文件、采購過程和中標、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損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,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、集中采購機構、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。

  集中采購機構、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,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(yè)秘密。

  供應商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的,應依法辦理授權委托手續(xù)。

 ?。ǘ┕虒胁少彊C構、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集中采購機構、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(guī)定的時間作出答復,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。

 ?。ㄈ┩对V人投訴時,應當提交投訴書,并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副本。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:

  1.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名稱、地址、聯(lián)系方式及相關證明;

  2.具體的投訴事項、證明其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依據。投訴材料包含有外文資料的,應同時附上中文譯本;

  3.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;

  4.投訴書應當署名。投訴人是自然人的,應由本人簽字;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,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。

  (四)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,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投訴人提起投訴是否符合條件,同時審閱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(格式)是否完整規(guī)范。

  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(guī)定的,發(fā)出《修改補充投訴材料通知書》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,視為投訴人放棄投訴申請;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,發(fā)出《政府采購投訴轉送通知書》告知投訴人,并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;對于不符合其他投訴條件的,發(fā)出《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》告知投訴人,并說明理由;

  投訴處理期限自財政部門收到符合條件的投訴書之日起算。

  (五)財政部門受理投訴書后,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(fā)出《政府采購投訴受理通知書》及投訴書副本告知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。

  被投訴人應當自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做出說明,并提交相關證據、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。被投訴人未提供說明材料的,視同認可投訴事項。

 ?。┴斦块T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,查閱招投標過程的有關資料,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,委托專業(yè)機構鑒定,可以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,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等。

 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需要取得相關證明、檢驗、檢測、檢疫、鑒定和專家評審的,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。財政部門應當將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投訴人。

 ?。ㄆ撸┴斦块T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,可以視具體情節(jié),發(fā)出《暫停政府采購活動通知書》暫停采購活動,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。投訴處理需取得相關證明、檢驗、檢測、檢疫、鑒定和專家評審的,所需暫停時間不計算在30日內。被投訴人收到《暫停政府采購活動通知書》后應當立即暫停采購活動,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(fā)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,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。

 ?。ò耍┴斦块T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,對投訴事項分別做出處理決定,書面告知投訴人、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,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(fā)布媒體上公告。

  本規(guī)定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2003年5月15日原深圳市財政局《關于印發(fā)〈深圳市政府采購投訴管理暫行辦法〉的通知》(深財購〔2003〕2號)同時廢止。